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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條文
實例Q&A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消費券條例)
- 第 一 條
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發放振興經濟消費券(以下簡稱消費券),特制定本條例。
-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第 三 條
- 發放消費券之規劃及推動,由主管機關辦理。
- 預算編列機關為執行消費券之預算,得就消費券之印製、發放、兌付、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
- 第 四 條
-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辦理發放消費券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
-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 第 五 條
- 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個人自政府領取之消費券,免納所得稅。
- 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舉扣除。
- 第 六 條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第 七 條
- 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消費券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消費券營業人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與入帳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第 八 條
消費券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 第 九 條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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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使用之條例規定(以下簡稱消費券使用辦法)
有關消費券使用方式,依據消費券條例規定,主要包括:
(一)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依據消費券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臺幣3,600元,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
(二)使用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依據消費券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方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條例第2條並明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三)使用限制:
依據消費券條例第6條及第9條規定,消費券使用限制包括:
- 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 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前2項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1~3倍罰鍰。
(四)依循其他法律辦理事項:
由於消費券可用於捐贈或募集,為使法令適用更臻完善,消費券條例明定,相關事宜依所得稅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定辦理。包括:
- 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第5條第2項)。
- 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第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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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消費券使用的限制為何?
消費券的使用限制,採負面表列原則,依據消費券條例第六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並且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使用範圍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消費券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不得代收以消費券繳納前項所列費用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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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下列項目、場所或情境能否使用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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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場所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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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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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大眾運輸工具儲值卡(捷運儲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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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違反消費券條例第六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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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圈繼承卡或找零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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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違反消費券條例第六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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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儲值卡(如icash或現金儲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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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違反消費券條例第六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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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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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違反消費券條例第六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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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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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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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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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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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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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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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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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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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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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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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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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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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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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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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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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服務性質,可以。
屬交通違規,不行。
拖吊費屬規費,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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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回數票證、儲值電子收費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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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高速公路通行費屬規費,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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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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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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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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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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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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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係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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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各級學校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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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除在消費券的使用範圍外。
惟學雜費涉及學校歲入預算之執行,且多用於學校人事或校務運作經費,校方無法再轉消費流通,是以學雜費部分不宜使用消費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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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相關代收代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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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相關代收代付項目諸如教科書、制服、營養午餐、交通費等以及員生消費合作社,因合作廠商具有營業登記,具備營業人身分,在廠商同意收受的狀況下,可使用消費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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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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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商家肯收即可。惟停車場所若為各機關學校提供之設施,其收益方式,又依規費法規定徵收, 則屬規費,為消費券使用辦法第二條之除外範圍,將無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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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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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預售票若於票面訂定明確使用日期(該日期不得超過98年9月30日),或註明「消費者若於當日無法使用,應於98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畢」,可使用消費券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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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課訓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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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補習班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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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紀念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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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央行或代理發行之機構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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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附屬對外提供民眾服務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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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商家肯收即可;如該商家無法兌領,可收受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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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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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商家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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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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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司機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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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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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商家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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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型、美容、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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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醫院、診所等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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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家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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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商家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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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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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賣方肯收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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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國軍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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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合作社、國軍營站肯收即可。
如該合作社、國軍營站無法兌領,可收受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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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消費券使用期限為何?
消費券應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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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消費券可否網拍折現?可否要求業者找零?如果換取現金或者找零,處罰的是用券者還是收券者?
根據消費券條例第六條: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如違反前項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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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民眾可否拿消費券儲值統一超商icash卡?
依據消費券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營業人發行之icash卡係屬儲值卡性質,依據前開規定,非屬消費券得使用範圍。
icash卡係供消費者儲值,具有儲蓄之性質,營業人尚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尚無法達到在短期內振興經濟之目的。如icash卡為辦理消費券儲值,限制消費者需於98年9月30日前使用完畢,屆時如果消費者儲值金額尚未使用完畢將滋生營業人需否退款爭議,又如營業人不退款,也將損及消費者權益,因此,上開特別條例乃將類此具儲值性質功能之商品,排除於消費券可使用範圍。
另icash卡於儲值時,因為尚未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無法開立具有貨物或勞務品名之統一發票。如該營業人於消費者儲值時,開立icash儲值品名之統一發票,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可透過他人檢舉或事後查核比對該營業人之兌領資料(兌領時需填載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情形,覈實查得其違反消費券條例第6條規定,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對營業人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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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若商家以消費券當成現金找錢?可以拒絕嗎?
如商家以消費券當現金找錢,不願收受,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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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商家拒收消費券,如何處理?
若商家拒收消費券,可能係該商家並未辦理營業登記,您可以到別家商家購買,或以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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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在網路網拍2手物品,是否可收買家的消費券?
消費券可自由流通,政府並不限制買賣雙方交易所支付的工具究係是現金或消費券,如您願意收取消費券,又有營業登記,您就可以存入往來的金融機構帳戶兌領;如您未辦理營業登記,願意收受消費券,可持消費券向有營業登記的商店進貨,或進行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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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是否只要商家願意收受消費券,民眾即可消費?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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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偽造、變造消費券刑責為何?
消費券為有價證券,偽造、變造消費券或其他不法行為,將依刑法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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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大陸台商可以收受消費券嗎?
大陸台商如果收受消費券,將面臨無法兌領之情事,台商必須回台再消費或再使用;如直接憑券兌領,稅捐稽徵機關將覈實查明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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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政府機關可以收受消費券嗎?
不宜收受。
政府機關並非營業人,收受消費券後將面臨無法兌領之情事,必須收受再使用,惟受限於會計、作帳等問題,政府機關難以再轉消費流通,是以不宜使用消費券。
另政府發放消費券主要係為提振民間消費、振興經濟,基於避免與民爭利等原則,政府機關不宜收取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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